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篇中,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结合近期的一起居民咨询,海珠区南石头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余海涛律师对居住权进行了解析。

老人被要求搬出住了几十年的房子

近日,陈阿姨(化名)被侄子、侄女告上法庭,被要求搬出居住几十年的房子。侄子、侄女拿出登记着他们名字的房产证,要求法院判决陈阿姨返还房屋。

据悉,陈阿姨在涉案房屋居住了几十年,孤身一人的她年近古稀,无力另行购房。陈阿姨向社区律师求助,律师从陈阿姨陈述中了解到,该房为陈阿姨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陈阿姨大哥名下,由陈阿姨父母居住,陈阿姨一直未婚,与父母一起居住,照顾父母至终老。后来大哥也搬来居住,陈阿姨也一起照顾大哥,直到大哥去世。父亲和大哥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大哥去世时,因考虑到陈阿姨照顾老人多年,大哥的继承人即侄儿和侄女写下声明,陈阿姨可以居住该房屋至终老之时。随后,侄子、侄女将房屋继承过户到二人名下。

可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居住权

海珠区南石头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海涛表示,陈阿姨可以凭当年侄儿侄女的声明,主张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继续居住。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权,并要求法院判决侄儿侄女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施行以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2001年“居住权”一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首次使用了“居住权”的概念,以解决当时实践中存在的离婚纠纷中没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居住困难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益的案件种类繁多,远不止于离婚纠纷。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居住权类纠纷,只有几种观点:(1)支持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居住权;(2)支持当事人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3)直接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4)认为当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予以驳回。

本案中,陈阿姨的侄子、侄女曾作出其可以居住涉案房屋至去世的承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承诺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且陈阿姨也持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记者 卫静雯 见习记者 谢达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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