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键词“收养”时发现,在总计约61446件与“收养”相关的民事案由中,总共有11103件涉及继承、9442件涉及离婚案、8641件涉及收养关系的解除或成立、4867件涉及赡养、4195件涉及抚养……张瑞雪法官总结,关于收养登记的问题,大多数时候都由民政部门答疑或解决,但是最终走向民事诉讼的,则主要是涉及继承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中主要是涉及养子女继承权问题,婚姻家庭纠纷中则是涉及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者是解除收养关系等几类。”

据张瑞雪介绍,在建立了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之间就会存在养父母子女关系,此时养父母就要履行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当养父母年老的时候养子女也要进行赡养;当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同样有继承权,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张少星律师强调,尽管法律没有强制签订收养协议,但从专业角度他建议当事人在确认收养关系的时候签订收养协议,除了可以规定抚养标准外,也可以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机制,比如收养人若有虐待、遗弃、家暴或不尽抚养义务等行为时,收养关系便自动解除,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张瑞雪称,尽管民法典对于收养行为放宽,但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例依然较为约束:收养人在被收养人18岁成年之前都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也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收养人在收养前应当谨慎评估利弊。“当然,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深入人心,我们的收养评估制度和监督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人们对于收养的认识也会越来越深刻,希望有一天,收养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善举,真正可以让人们实现老有所依,幼有所养。”

(记者 程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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