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生前享有一套拆迁房的继承权,继父去世后,继女要求与亲生子平分?亲生子大伯、继母也随之加入这场财产继承争夺战。2月22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中华路法庭庭长金勇做客“周二之约”直播答疑时,披露了一起“烧脑”继承案。

吕大、吕二兄弟的父母生前继承了一套中心城区房产。两老去世后,房屋拆迁,兄弟俩因继承纠纷问题,迟迟未与相关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05年1月,离异后的吕二与桑某再婚。5个月后吕二去世,留下3万余元钱款。经诉讼,其亲生子小吕、二婚妻子桑某、继女小桑达成共同继承协议。

而得知吕二有一套拆迁房的继承权,不仅桑某要求继承,小桑也要求与小吕享有同等继承吕二继承的拆迁房份额的权利。

结婚5个月就要继承房产?继女还要与亲生子享有同等权利?这事小吕接受不了,与大伯吕大一起将桑某母女告到了武昌区中华路法庭,要求剥夺这两个“外人”继续继承其爷爷、奶奶房产的权利。

审理认为,依法,吕大、吕二各享有该拆迁房50%的继承权。吕二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由其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妻子与子女继承。

桑某与吕二是合法夫妻,小吕是其亲生子,其继承权没有疑问。但其继女小桑是否有继承权,则要看两人是否构成了扶养关系,即吕二抚养过小桑,或小桑赡养过吕二。

对此,桑某母女声称,早在1996年吕二与前妻离婚的次年,他们母女就和吕二生活在一起。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母女两人还出示了一份所住社区出具的《证明》:桑某与其女小桑与吕二从1996年至2005年10月共同生活,小桑的生活由母亲桑某和吕二共同负担。

经查,吕二去世时间为2005年6月,其出具的证明称他们共同生活至2005年10月,明显不可能,而且即使他们从1996年就在一起生活,没有正式结婚,法庭也不予支持。吕二与桑某结婚时,小桑已过17岁,没有证据证明吕二与继女小桑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吕二与小桑有扶养关系。

法院依此判决,小吕的爷爷奶奶留下的拆迁房,其大伯吕大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其父吕二继承的50%的所有权份额,由小吕与其继母桑某共同继承,鉴于小吕身患疾病,劳动能力受损、生活困难,30%的所有权份额由小吕转继承,20%的所有权份额由桑某转继承。

(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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