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在受伤后,为了尽快拿到赔偿,一些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然而,老家在山东曲阜的张女士受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却遭遇用人单位赖账。在打了两场官司之后,近日,张女士最终维权成功。


(资料图)

据记者了解,张女士在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山东省齐河县的一处工地工作,任工地栋号长。2019年3月,张女士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康复后,张女士被医院判定脊髓损伤。在其受伤住院期间,建筑公司已经支付张女士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71.5万元。

此后,张女士作为乙方与甲方建筑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

记者从协议上看到,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赡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本协议签订完后,甲方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20万元,剩余的款项在2021年12月21日前分三次付清。

然而,到今年2月底,建筑公司还剩余32万元未足额支付。张女士不得不将建筑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32万元赔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在一审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工伤赔偿协议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是加盖的项目章,公司并未对项目章进行授权,项目章仅适用于工程对开发商、政府、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类文件。此外,建筑公司还提交工资条,欲证明张女士受伤后未上班,但一直支付工资,应抵扣赔偿款。但张女士认为,工资问题系劳动争议,不应在本案中解决。

不过,在一审期间,建筑公司于今年3月2日支付了14万元赔偿款。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建筑公司以协议加盖的系项目章为由不认可协议,考虑到公章种类系由建筑公司内部区分而设,且建筑公司已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故该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今年4月,该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张女士剩余赔偿款1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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