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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单位制定了名为“负激励”实为克扣工资的规章制度,这有效吗?来看这个案例。

宋某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该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驾驶员激励机制为,全责/主责负激励1.2万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

2022年7月3日,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经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8月31日,物流公司向宋某发送《通知函》,称“根据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通知宋某办理离职手续。宋某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的负激励方案涉及驾驶员的奖惩等切身利益,但在决议时没有驾驶员参与,据此,该决议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激励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激励方案中关于负激励的规定应属无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丽:

本案中,宋某作为驾驶员,本职岗位就是事故高风险岗位,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基于此,宋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未经职工讨论,以负激励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依此为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公平确定权利义务既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好了,我们下期见!

监制 宋   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   越

主持 卢   越

制作 白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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