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汇处〔2020〕5号)显示,广东能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能源自保”)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广东能源自保责令改正,罚款55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42.27万元人民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东能源自保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7年11月正式开业,注册地位于广州南沙自贸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第二大股东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00%。

相关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批准。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在取得保险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内部书面授权之日起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分局报告上一季度新申请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本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推荐内容